【本報訊】四名十六歲回收店運輸工人涉嫌在大埔輪姦一名十九歲女子,案件昨在沙田法院提堂。四名被告一同被控一項強姦罪,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有被告招認在女事主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更指稱最先與她性交是案中第四被告陳浩南,也有被告表示當日負責買安全套。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拒絕四名被告的保釋申請,下令把他們繼續還押警方看管,以進行認人手續,案件押後至六月廿六日於粉嶺法院再提堂。
四名十六歲被告依次為黃俊豪、李卓樂、李梓浩和陳浩南。控罪指,四名被告於六月十四日,在大埔戲院街一個單位的房間內強姦女事主X。四名被告仍一臉稚氣,昨在犯人檻內木無表情,部分被告的父母和家人有到庭,有女親友在庭上哭成淚人。控方透露,四名被告均無案底,但其中三人曾接受警司警誡。
控方指,四名被告在案發前一段時間已認識了X,他們五人於案發當日相約飲酒,X醉倒後要求回家,四人送她返家後與她性交。有人事後報警,警方拘捕四名被告,醫生經檢驗後發現X的左臂有瘀傷。警方正化驗和核對指模、血液和精液樣本。
控方稱,首被告和次被告向警方招認有人在X不情願之下和她性交。按首被告所述,第四被告最先與X性交,之後輪到次被告和第三被告,最後到他。次被告則聲稱,他當日曾負責為自己、第三和第四被告買安全套。辯方提出爭議,指控方誤將次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警誡供詞對調,曾作出招認的應是第三被告,次被告一直沒有任何招認。控方則否認弄錯。
案件編號:STCC 230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