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術作品的欣賞價值高,價值更可能不菲,有法律界人士稱,藝術家或作者將自己的創作公開展覽,一般都會購買保險以作保障,如他將作品交予主辦單位參展,有關展覽並安排在某個場地進行,當參展期間發生事故令展品受損,可以向主辦單位等途徑索償,如遇爭拗則或須交法庭裁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藝術家或作者將作品作公開展覽,當作品運離原先擺放的地方,在運送、安裝甚至供參觀期間,都有機會出現損毀的風險,故通常都會購買保險,以防萬一,而保額會因作品類別、作家知名度等各有不同。如作家將展品交予某主辦單位安排參展,他一般亦會與該單位簽訂合約,而當主辦單位再找場館展覽,也會跟該場館簽訂合約,故當展覽期間如有作品受損,作者便可以疏忽或破壞合約等理由,向主辦單位等提出索償。
陸續稱,藝術品的價值難有一定標準,故一般都會由公證行作出評估,惟代表不同客戶的公證行,為維護各自客人的利益,在評估過程中,得出的結果或會有出入,故當遇上爭拗情況,如最終的賠償金額如何,或須交由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