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改口供 屈疑犯認罪

警察秘密改口供,亂屈市民當賊辦!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昨公布最新一期通訊,披露一名高級警員替一名涉及火葬場失竊案疑犯錄口供時,在疑犯不知情下,把「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啫」的供詞,改為「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偷嘢」,「被屈」認罪。其後疑犯雖獲無條件釋放,但他向警方投訴,警方卻以不能辨識更改字句是何時加入為由,指投訴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監警會認為高級警員無理由不知改供詞需疑犯簽名,且字句不合理,故推翻警方的決定,改為投訴獲證明屬實,涉事高級警員正接受紀律覆核。

事發於一○年,一名柴灣歌連臣角火葬場經理看到一些骨灰龕損毀而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龕位有物件遺失,列為盜竊案處理,並透過閉路電視片段拘捕一名案發時進入火葬場的男子,由一名高級警員為該疑犯錄取警誡供詞,其後疑犯獲無條件釋放,但他隨即向警方投訴該高級警員捏造證據,在他不知情下,把一句供詞由「我無嘢講,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啫」改為「我無嘢講,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偷嘢」,字句旁亦無他的簽名作實。

辯稱忘記要求加簽

投訴警察課調查時,高級警員堅稱是在投訴人在場下才修改供詞,只是忘記要求投訴人加簽,而投訴警察課把供詞交予政府化驗師作科學鑑證,亦不能辨識「偷嘢」二字是否錄口供後加上,故不起訴該高級警員,亦把指控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僅因他忘記要求疑犯加簽而指控疏忽職守。

有關字句不合情理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雖然律政司因證據非毫無疑點而不起訴該高級警員,但監警會覆檢個案是以相對可能性衡量,認為該高級警員經驗豐富,無理由不知道改供詞需疑犯在修改處旁簽名,尤其是該修改對案件有重要影響,且有關字句亦不合理,「一般人認盜竊,唔會話:『我無嘢講,我淨係去過火葬場偷嘢』啩?」故把投訴改為獲證明屬實,該高級警員正接受紀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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