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壹》判賠75萬

【駐台記者郭良傑報道】台灣《壹週刊》又涉不實報道,被判賠七十五萬元新台幣(約十九萬港元)。前年一月出版的《台壹》報道,指台灣偶像劇女藝人林韋君在中學時期曾帶跟班欺凌學妹,並配以《台壹》擅自修改的林女性感照,塑造出她長大後豪放女形象。林遂以侵害名譽權和侵害肖像權控訴《台壹》,士林地方法院昨日裁定《台壹》敗訴。

法院認為《台壹》僅憑一名黃姓學妹爆料內容,便刊登題為《讀者爆料林韋君國中霸凌學妹》的文章,且黃女對霸凌一事也只是聽聞,對消息來源缺乏查證。《台壹》又以早前邀林女拍攝的泳裝照,擅自以電腦修圖方式去除泳裝,換成薄紗遮掩重要部位充當新聞相。法院最終審酌林女受害程度,判決《台壹》與雜誌副總編輯宋筱玲需共同賠償林七十五萬元新台幣,全案仍可上訴。

藝人薛志正又控告報道不實

另外,本月二十二日出版的《台壹》報道,以模仿宋楚瑜、李登輝走紅的台灣藝人薛志正,涉嫌以藝人身份招攬台灣女子到廈門坐枱賣笑,從中抽取中介費,又指薛涉及洗錢集團被捕,另涉酒後駕駛。薛前日在律師陪同下到士林地院按鈴控告,指控反駁《台壹》報道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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