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一七年特首普選時,有些人主張提名委員會全民普選,表面上似乎十分民主,可是卻是矯枉過正,不切實際。普選是全民投票,國際上已成公論,但即使發達的民主國家,也似沒有規定提名候選人的組織也要全民投票,一人一票選出來。而是憲制通投選舉法規定提名程序,按程序執行,這個程序各國有所不同。
全民普選提名委員會的理由是使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開放。但是,要全民選,首先要有候選人,怎樣決定候選人的資格呢?是成立一個甄選候選人的委員會?抑或是定一個候選人的審批資格和程序,例如十萬選民提名。多少選民提名關鍵在於我們希望提名委員會有多少成員,三個、五個、十個乃至一百個、一千個?人數少的門檻應該高,人數多則門檻應該較低。可是,定了門檻後怎樣全民選呢?是全港一個大區抑或像立法會、區議會分出細區來?是每細區選一位,抑或是大區按比例代表制選出多位?
全民普選提名委員會,實際上相類於全民普選立法會、區議會議員。陣容浩大,工夫繁多,當然耗費亦巨大。這些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在選出後甚至可稱自己的民意代表程度比一些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更高。
由他們來提名特首候選人當然有公信力。但還是要標準,不是由他們去選舉一個或兩個候選人來決定特首選情。於是仍然要回到規則,多少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提名才可出選。提名多的也未必會在全民普選中當選,因為提名委員會不是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