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首宗變性人在變性後爭取結婚權的案件,終審法院已定於下周一頒發判決書。
上訴人W,年約卅七歲,是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她○八年變性後獲發新的身份證,以記錄她已經成為女性,又可使用女性設施。但當她在○九年九月與男友登記註冊結婚時,卻被婚姻登記官拒絕。
W為此提司法覆核爭取結婚權,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敗訴,她早前提出終審上訴,並透過代表律師形容,這次終極上訴是她控告政府反對與男友結婚的最後一戰。
W認為婚姻登記官不准她與男友結婚是牴觸《基本法》和剝奪她的結婚權利,因此興訟要求推翻登記官的決定。
政府反駁指,婚姻要以每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作準,變性人不可與其原有性別的人結婚;又指一旦法庭在婚姻法律上接受變性人的新性別,影響將可能擴展致其他法律範疇,故法庭應交由立法機關辯論和處理。
案件編號:FACV 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