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開發土地 佔用人惹官非

香港的土地若非私人擁有便是官地,未經業權人首肯便擅自開發,隨時惹官非。法律界人士龔靜儀指,無論甚麼土地,均有業權人,土地田產若無圍欄圍住,市民過路並無問題,但未經業權人同意而擅自開墾種植,佔用人須負上法律及道德上的責任。

遭民事索償及還原土地

她指,本港田產紀錄完整,土地註冊處登記了每幅土地歷年業主的資料,任何人都可以查冊獲悉業權誰屬。她提醒土地業權人,一旦發現田地被人霸佔,可透過民事訴訟追究,至於田地上遭砍伐的樹木,若有專家證明有關樹木具經濟價值,業權人可提出索償及要求霸地者還原土地。

龔靜儀續指,大窩村的地主將田地交給朋友看管,證明該業主緊張擁有的私產,沒有放棄過業權。至於全港所有官地,則屬於納稅人的財產,政府是有政策有計劃地使用,不容許任何人霸佔。龔補充,若佔用人自稱地主,將土地出售或出租牟利,則是訛騙行為,屬於刑事罪行。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指,所有田地或物業佔用人,等同對田地或物業有控制權,要負上第三者保險的責任,若有第三者進入有關範圍內,不幸遇意外傷亡,佔用人須負上賠償責任。他又提醒土地業權人,要時刻留意所擁有土地的狀況,一旦發現被侵佔,必須法律追究,否則土地會遭人「逆權侵佔」,私人土地以十二年計,政府土地六十年為限。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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