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遲來法規 製坑渠油可判死

內地黑心食品屢禁不絕,其中坑渠油更為禍甚廣,北上港人隨時中招都不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簡稱「兩高」)前日發布司法解釋,規定製售坑渠油行為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以判處死刑。非法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瘦肉精等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物質者亦會被重罰;而涉事的食品監督官員最高可被判監十年。但民眾卻認為,當局若不加強打擊問題食品,難有實際效用。

「兩高」前日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法釋」)。法釋共有廿二條,由昨日開始正式實施,它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並細化有關定罪量刑。

對於多年來屢禁不止的坑渠油問題,法釋指出,這種行為屬於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攙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按刑法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法釋指出,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法釋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監管官員瀆職可囚十年

近年來瘦肉精、毒奶粉等事件危害不少民眾健康,○八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更導致全國約卅萬名嬰兒患結石,事件震驚全球。法釋指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飼料等行為,有嚴重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嚴懲。這類行為屬非法經營行為,根據刑法可判處五年以上刑期,並沒收財產。

法釋亦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指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罰較輕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根據刑法規定,官員瀆職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恐執法不嚴淪空談

兩高表示,法釋通篇體現了嚴懲態度,當局亦必須看到和承認,食品安全形勢確實非常嚴峻,不可等閒視之。民眾對法釋反應不一,有人認為法釋明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量刑標準,這會對製售毒害食品者起阻嚇作用。但不少人認為即使有嚴厲法規,但當局若不加強打擊問題食品,法釋最終只會淪為一紙空文。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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