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的資料」或有助辯方

【本報訊】神秘人A先生要求禁止律政司向被告披露「未用於檢控的資料」(unused material),大律師陸偉雄形容情況較罕見,至於法官會否批准,則視乎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是否充足、是否太敏感,甚至會危及生命,一旦法庭批准,控方除不能披露有關資料,A先生的身份亦不能公開;但對辯方而言,便有可能削弱其抗辯理據。

陸偉雄指出,所謂「未用於檢控的資料」,可以是執法人員向受查人士錄取的口供及所取得的文件,控方不會提交法庭作檢控之用,但辯方仍有權索取,若控方認為許可,會將資料上名字隱藏,或只能讓辯方抄寫,不能影印帶走;反而,控方有時會向法庭申請反對辯方索取有關資料,例如在涉及臥底行動案中,有關資料便可能令臥底身份曝光。

並非首次惹起爭議

控方應否向辯方提供調查所得的「未用於檢控的資料」,非首次引起爭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五年年報中披露一宗投訴個案,兩名投訴人不滿執法部門在一宗依靠他人賣淫維生案中,向被告提供被列為「未用於檢控的資料」,包括投訴人的親密照及其中一人的私處照,投訴人認為會令他們尷尬,亦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認為,根據普通法,控方有責任向被告披露「未用於檢控的資料」,加上無證據顯示相片已向無關人士披露,故沒展開調查。

投訴人其後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參考終審法院對「李明治案」的判例,指出公平審訊包括讓辯方對控方案情有足夠知悉的權利,而一些本身不獲法庭接納為證據的資料,通過連串調查,也可能導致找出一些法庭接受的證據,對辯方有幫助;委員會鑑於控罪性質及考慮到有關相片並無向與控罪無關人士披露,最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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