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高收費最多68%

香港律師會提出修訂沿用十六年的收費率司法指引,建議將律師和訴訟文員的每小時收費大幅調高四成至六成八不等。律師會解釋指,現時市民即使打贏官司並獲法庭判給堂費,但獲賠之堂費是按高等法院於九七年訂立的收費表計算,收費水平早已追不上通脹,然而勝訴者卻要按現時市場價格向律師或訴訟文員支付費用,變相贏官司反而要賠錢,故律師提出修訂,希望讓勝訴者能真正取回付出的律師費,換言之,敗訴一方日後可能要支付更多堂費。

律師會會長葉禮德在該會刊物《香港律師》的「會長的話」專欄表示,該會較早前委託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就高院訂定的收費表進行檢討及評估,建議應按律師年資調高收費率,平均加幅為五成五。以高院收費表為例,年資二至四年的律師,每小時收費應由現時最高二千五百元增至三千六百元,升幅為四成九;年資九至十四年者應由現時最高四千元增至五千七百元,升幅四成七。

此外,該會又建議增加一個額外組別,即年資十五年以上的律師,收費應為每小時最高六千元。該會同時建議調高訴訟文員收費,高院案件的訴訟文員每小時收費由現時最高一千元增至一千六百元,升幅六成七;區院案件的訴訟文員每小時收費,則由現時最高六百六十元增至一千零六十七元,升幅六成八。

應按每年通脹調整

葉禮德在文中指出,建議調高收費,是由於律師及其員工收費所計算出來的堂費,是按司法指引制訂,對上一次修訂為九七年,由高院司法常務官作出,惟過去十六年的經濟變化及法律服務的市場發展,導致在律師與當事人的實際收費與收費表之間,存在顯著差距,事實上,當事人支付的實際費用,遠遠高於收費表水平,差距由一成五至五成不等,客戶往往需要向其律師支付該差額,削弱「敗方償付」的原則,對勝訴者明顯有欠公平。

葉禮德續指,經修訂後的收費表,應按每年通脹掛鈎而作調整,從而與市場收費接軌。律師會已就有關建議向司法機構提交意見書。代表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會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加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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