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二十三條立法與普選特首

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喬曉陽說,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這是一種政治標準,不是法律觀點,不能寫成法律條文放到《基本法》或其他有關選舉行政長官的法律文件裏。然而,這樣一來,香港行政長官的選舉就不僅僅是「依法辦事」了,不僅僅是只要遵守相關法律就可以展開了,而是首先要符合某種「政治前提」。而這個「政治前提」、「政治標準」是由中央政府設置和判斷的。執行者也是領導中央政府的中國共產黨的一些最高領導人,由他們作出裁決。「人治」高於「法治」,官的因素高於法的因素。

這是讓香港人感到十分困擾的。香港是法治社會,選舉特首這麼大的事情,香港人除了知道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不知道還應依從甚麼別的東西。當然,中央在香港普選特首問題上除了要「依法辦事」,還加上了一個「前提性」的政治要求,也有自己的理由,這就是香港實施「一國兩制」,香港是地方政府,行政長官要由中央任命。因此,中央可以而且應該設置某些政治要求。喬曉陽說,如果香港多數人不認同這一點,政改諮詢不宜展開,暗示二○一七年普選特首不宜進行,也不能進行。

然而,用政治凌駕法律,這不是高明的做法,尤其不能服眾,北京恐怕也不想這樣幹。事情走到這一步,大概和《基本法》二十三條遲遲不能立法有關。二十三條中危害「國家安全」的七宗罪,尤其是顛覆罪,大概就是北京眼中的「對抗中央」。

如果二十三條立法了,中央或許就可以把《基本法》的二十三條引入到「特首選舉法」中,這樣普選特首就能完全「依法辦事」了,不必弄個「政治前提」引起爭議了。然而,問題是二十三條立法之難度遠遠超過讓港人接受普選特首之「政治要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