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一歲無業漢涉嫌強姦首次會晤用手機交友程式認識的十六歲女生,案件昨在高院續審。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強姦事主,他說,案發當日與事主相約到灣仔飲酒,之後他建議到安靜地方傾偈,並帶事主到時鐘酒店,獲事主同意,兩人並發生性行為。至事主為他口交時,事主發現他用手機拍片,一度不悅,但事主仍繼續與他性交。
被告王潔麟供稱,去年七月十六日凌晨他與事主見面後,兩人乘車到灣仔酒吧,當時兩人在車上一直用短訊交談。被告說,在短訊提到想事主當他的女友,事主卻回覆對男性「零」興趣,但他在短訊中表示覺得事主好得意,並想繼續與事主發展。
被告又說在時鐘酒店與事主性交後,事主曾拿去他的手機,他為搶回手機,與事主糾纏了一會,被告後來在事主面前刪掉性交影片,但事主仍是一臉「嬲爆爆」,到他睡醒後發現事主已離開,並拿走了他的手機。被告後來用姊姊的手機與事主聯絡,事主答應會歸還手機。
案件編號:HCCC 42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