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王」二奶告誹謗 三奶賠廿萬和解

【本報訊】壹傳媒旗下雜誌《忽然1周》被指涉及誹謗,該雜誌○九年報道「鞋王」富商鄧劍群的「三奶」李姿霆與港男黃長發之拍拖消息,李在接受訪問時,對被指是鄧劍群「二奶」的劉貝茜作出誹謗言論。劉早前分別民事控告《忽然1周》及李姿霆誹謗。由於劉與李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案件昨於高院處理時,劉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讀出聲明,指李承認在涉案訪問中曾向劉作出誹謗及不實的言論,損害劉的個人品格及聲譽,李並為此願意賠償劉廿萬元。而劉控告《忽然1周》誹謗的訴訟則仍會繼續,案件將於明年二月十七日開審。

獲被告律師同意公開聲明

原告劉貝茜,被告分別是李姿霆,以及《忽然1周》的出版人忽然1周有限公司及其總編輯趙偉堅。法庭昨只處理李的案件,原告及李均沒有到庭,原告律師在庭上指,已獲李的律師同意在庭上公開讀出聲明。

有關聲明指原告在事發時刻是一名單身未婚女子,而○九年五月四日被告(李姿霆)接受《忽然1周》的記者訪問時,說出對原告誹謗及不真實陳述,其後該些陳述於○九年五月八日於《忽周》刊登,當中包括指原告於文章刊登時是鄧劍群的情婦、且行為不貞不檢點、與Edward Fung有秘密情侶關係、欺騙鄧及包養Edward Fung等。該些不實陳述對原告的個人品格及聲譽造成嚴重損害,亦令她被公眾憎恨及譏諷等,令她蒙受困擾。聲明又指原告接受被告早前存入法院的廿萬元作為賠償,被告亦承諾會支付原告訟費。

《忽周》的代表律師一度反對讀出聲明,指會影響訴訟,並稱不同意聲明指原告於文章出版時並非鄧劍群的情婦。原告律師表示劉與鄧雖育有一女,但二人關係只維持一段時間。法官則指該聲明不會影響到《忽周》與劉的訴訟;惟劉最終同意在聲明中加入一項,表明該聲明不會影響《忽周》在案中的任何辯護理由或其他權利。

案件編號:HCA 135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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