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開審前 僱主失蹤
○八年一月十八至廿一日,當年廿三歲事主遭四十六歲僱主陳秋榮,先後在住所附近公園、家廁及卡拉OK房三度非禮,同年五月被告被裁定三項非禮及三項刑事恐嚇罪成,判囚五個月。
其後女事主入稟區院向被告民事索償,案件上月開審前被告失蹤,惟案件仍續開審。女事主一方證供指,被告在服刑後仍涉嫌電話滋擾及跟蹤她,令其深受困擾,患上創傷後抑鬱,返菲休養時鎅手自殘,至一○年才找到另一份家傭工作。法官昨裁定,被告需支付十四萬元痛苦賠償、逾十萬元收入及謀生能力損失,及醫療費和其他雜項賠償共卅三萬七千多元,另因其行為屬惡意侵犯,須額外再加三萬元至卅六萬七千多元。
案件編號:DCPI 43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