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劫犯只控拐帶

十五歲少女與卅歲「鹹蛋工人」譜出忘年愛火,少女聲稱為了愛離家出走,被警方尋回後送到女童院,男友為拯救愛侶,去年在屯門法院上演一幕「劫犯大案」,卻事敗被捕。四男一女被告昨在區域法院認罪,控方竟接納曾向兩女警動粗的男友只承認較輕的拐帶兒童罪,遭法官直斥不當,男友最後願認刑責較重的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法官將案押後至二月廿八日判刑。

五名被告包括現剛滿十六歲女被告靳淑棼及卅一歲次被告陳士傑,兩人為情侶關係。餘下三人分別是十九歲黃偉健及兩名十五歲姓梁及姓羅男童。首、次被告各認一項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其餘三被告認拐帶少年罪。控罪指他們去年九月廿八日在屯門法院把羈押中的首被告帶走。

次被告改控較高刑罰罪

次被告原只認交替性的拐帶兒童罪,惟法官郭啟安聽罷案情,指次被告曾向押解首被告的兩名女警使用暴力,但拐帶兒童罪最高刑罰只入獄兩年,控方又沒加控他襲警罪,直言:「係咪執法警員不應受到保護?」控方最後決定以最高刑罰入獄七年的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起訴次被告,次被告與律師商討後願承認該罪。

控方案情指,首次被告前年二月認識,不久後成為情侶,首被告父母發現後禁止二人來往,首被告前年十月離家出走,到次被告長洲東堤小築住所居住,並在次被告工作的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鹹蛋加工,期間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警方去年八月尋回首被告,之後首被告一直在兒童院舍被羈押。

首被告囚禁期間多次寫信給次被告,並在三封信中提到不想再住院舍,想與次被告「遠走高飛」,最後一封信更建議次被告在她往屯門法院應訊時在停車場帶她逃走。次被告曾勸助首被告,但最後依觀塘法院繪畫屯門法院草圖,又與其餘三名被告傾談協助首被告「逃獄」的大計。

案發當日,次被告怕被首被告父母認出,戴上紫色假髮、口罩及黑眼鏡,又派第三被告把風,待首被告被押到電梯大堂時,伺機推倒兩女警在地上,並在第四及五被告協助下壓住女警,讓首被告逃走,首三名被告即跳上的士,並喝令司機開車,惟司機見勢色不對,即停車熄匙並下車及鎖上車門,警員趕至一併拘捕三人。餘下兩被告稍後亦在住所被捕。法官昨指眾被告的行為是挑戰法律和警方罪行嚴重,很大機會會判入獄刑罰。

法律界:控方處理疏忽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協助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或涉及使用暴力,比不涉暴力拐帶罪嚴重,最高可判監七年,若這宗案的案情已清楚指出被告當時涉及使用暴力,但控方卻起訴被告拐帶罪,處理上顯然有疏忽。

案件編號:DCCC 109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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