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定義不清 受害人難求援

【本報訊】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昨邀請逾廿個團體,討論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支援服務。有團體批評,社會福利署與警方自○三年推行家庭暴力個案轉介機制後,家暴受害人及其子女可先入住庇護中心,再由社工推薦申請「體恤安置」政策下的「有條件租約計劃」,分配公屋。但部門至今對「家暴」仍未有劃一定義,有婦女因居港不足七年不符申請公屋及綜援資格,被迫在家暴環境中生活。社署回應,住屋支援政策有特定條件需遵守,但對部分緊急個案可酌情處理。

新移民不符資格逼啞忍

議員郭永健說,有家暴受害人指警方以主觀判斷家庭暴力或糾紛,若受害人被暴力對待時曾反抗「還手」,或被視為一般糾紛,不獲轉介。議員湯家驊亦批評,政府通過家暴刑事化後,個案數字表面上按年下跌,但警方及社署對「家暴」的定義有不少灰色地帶,未能兌現當局「家暴零容忍」的承諾。

和諧之家社區教育及資源服務主管王春苗說,不少受虐婦女雖獲社工推薦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惟不同社工評估準則有異,部分個案須在庇護中心住宿逾一年才獲分配公屋,新來港婦女更因居港不足七年而不符申請公屋及綜援資格。不少受害人因擔憂住屋問題,被迫啞忍,直至生命受嚴重威脅時才提出離婚或報警求助。

社署副署長(服務)麥周淑霞稱,社工遇到部分緊急個案時會酌情處理,視乎不同人士處境而有所差異,未來會多聽各方意見,改善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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