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向病人處方「火酒藥水」、被醫務委員會除牌一年的西醫幸凌宇,指醫委會未按法例所定,在頒下除牌令後一個月內刊憲,令他枉被除牌多七個月,因而提出司法覆核。醫委會承認未有依期刊憲,同意停牌令應在頒令起計執行,並願支付幸的訟費,法庭昨接受雙方協議,按結果頒發判令。
本案申請人幸凌宇,於○六年被指向病人處方混合了火酒的藥水,○八年在荃灣法院被定罪罰款。他之後在醫委會紀律聆訊被判令停牌,他上訴不果,去年三月六日被醫委會判罰停牌一年。
幸自醫委會頒令後開始停止執業,但他其後發現醫委會至去年九月十四日才將其除牌令刊憲,除牌令要到今年九月才屆滿。幸指出,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醫委會須在有關醫生上訴並獲最後裁決後的一個月內,將醫委會的頒令刊憲。法官昨頒下同意令時稱,醫委會承認在案中無跟法例要求,同意幸的停牌期應由去年三月六日起計算。
案件編號:HCAL 15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