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策實際上同時屬社會政策。公屋是福利房,政府補貼,屬國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從有錢的人收稅拿來補貼公屋住戶,公屋住戶因此必然是低收入階層。但是公屋政策的性質可以不同。一種是保證低收入居民有一定合理的住屋條件,改變他們貧窮的生活。
另一種是藏富於民,使中低收入的居民可以減少住房的開支,節省下來的錢可以成為積累和投資,投資在子女的教育方面或小本創業。目的都是借公屋的福利使居民能夠有機會改變生活條件,使自己或子女收入提高,增加社會流動。這便不是救濟,而屬社會工資。
七十年代麥理浩的十年建屋計劃,要讓一百八十萬人住進公屋,佔當時人口差不多四成,政策性質便屬於後者:藏富於民,推動社會發展。中英談判之後,殖民地政府改變公屋政策,回歸後特區政府亦一樣,強調公屋為解決有困難居民的住屋問題,政策性質便屬於前者。純屬救濟,由此而產生出眾多悲情公屋社區。
殖民地政府沒有解釋為甚麼在中英談判之後,驟然改變公屋政策的性質。回歸後的特區政府也沒有公開解釋,為甚麼公屋政策只為救濟,不為藏富於民?這樣巨大和影響深遠的政策轉變,政府不經諮詢,而是靜悄悄地進行,顯示出殖民地政府與特區政府一樣不民主。
梁振英政府應該公開地闡述,公屋是解困,居屋是藏富於民,並以此作為政策原則,制訂指標推行。公屋與居屋的收入限制還可有放寬餘地,解困可添加一些藏富於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