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店無牌營運被罰款

【本報訊】政府於今年四月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要求從事金錢服務業務的經營者向海關申領牌照,油麻地一間匯款店的東主因遲遲未領牌而被檢控,成為新例實施後首名被控人士。被告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一項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裁判官指被告只屬「偷雞」營運,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洗黑錢,遂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馮漢彥(五十五歲)自去年五月起已在油麻地經營一間匯款店,但在今年四月一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實施後,被告一直沒有領牌。直至今年十一月廿三日,海關收到警方轉介後到被告的匯款店搜查,檢獲多本找換及匯款紀錄,警誡下被告確認他從事有關港元與人民幣的業務,而他每月會處理十二至十三宗匯款,每宗涉及五百至三萬港元。

控方指新例實施前有關控罪判罰是罰款八千至二萬元,而新例的最高判罰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案件編號:KCCC 50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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