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擁有上水金錢村一幅土地的兩甥舅,在上址建三層高村屋後再僭建多一層,屋宇署○九年就第四層發出清拆令,二人被指沒有遵從署方的清拆令而遭票控。裁判官昨於粉嶺法院裁決時指信納控方證人供詞,並指兩被告違反清拆令至今未拆僭建物,根本沒有合理辯解。官又質疑辯方聲稱《基本法》保障新界村屋不設高度限制之說法,反問「難道可以建摩天大廈?」最終裁定二人罪成。官判刑時直斥被告嚴重違規,如發生火警後果難以想像,認為他們在案中一拖再拖,明知故犯,目無法紀,因此判二人各罰款共二萬六千三百元。
兩名被告侯國祥及李君畦,是上水金錢村八十二號地段土地的共同擁有人,他們各被票控於一○年十二月五日至一一年十月廿六日,沒有遵從屋宇署於○九年二月發出的命令,進行清拆違例建築物的工程。裁判官判刑指,二人的基本罰款是一萬元,罪行自發出清拆令起計至被檢控持續共三百廿六天,每天另罰五十元,即一萬六千三百元。對於是否要即時拆除僭建物,官則未作任何頒令。
侯在庭外對判決表示無奈,認為判罰過重,又說︰「上至達官貴人,特首都係咁,點解我要罰咁多錢?」他又指未決定會否上訴及清拆僭建樓層。
官裁決時認為包括屋宇署職員等在內的控方證人口供可靠,而被告在抗辯書中指涉案村屋的高度沒有增加,之後在審訊又承認加建至四層,證供前後矛盾。而辯方傳召的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提供「專家意見」,但該意見並無學歷支持,故法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官續指被告如不清楚重建程序,應先詢問有關政府部門,但被告卻選擇不聞不問。官又指清拆令是有效,惟「理順計劃」並未成事,並不造成任何合理期望。對於被告認為政府一直沒有執法是因為「默許」僭建物存在,官認為只是被告道聽塗說。被告早前辯稱《基本法》保障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官不認為《基本法》是保障村屋高度及面積不設限制的說法。因此不接納辯方以上解釋,判二人罪成。辯方求情指侯已退休,主要靠子女供養,除上址外另擁一幅三千方呎土地。李則是工程公司東主,月入二萬元。
案件編號︰FLS 14713-1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