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驚無神隨街鎅人的「奸笑鎅頸狂徒」,在投注站賭完夜馬後走到附近一間食店向正在消夜的胖漢箍頸,再用利器鎅他頸項,事主當場血流如注,幸而他皮下脂肪夠厚執番條命,但頸項仍留下一道長達廿五厘米刀痕。涉案兇徒昨在高院被重判入獄十七年,法官形容事件對事主而言是恐怖襲擊,被告有暴力傾向且重犯機會達中等至高,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之效。
無業的四十一歲被告鍾志輝,早前被高院陪審團裁定有意圖傷人罪成,控罪指他於今年二月十五日,在大埔廣場地下萬利小食店外有意圖使卅五歲報稱售貨員的胡遠輝受嚴重傷害。被告昨出庭時表現鎮定,惟獲悉重判後立即呆立當場。女法官張慧玲指被告過往曾吸服大麻、K仔、海洛英等毒品,且濫用咳藥水超過二十年,並曾因此引發精神問題,但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犯此案與服咳水有關。
法官指,被告與事主並不相識且無仇無怨,而事主早前作供透露此案令他活動能力大減,不敢坐在路邊吃飯,亦不能打籃球,更因害怕別人見到疤痕而不敢去游泳,法官坦言完全明白及理解事主受恐怖襲擊後會出現後遺症。法官嘗試以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理解被告何以襲擊事主,但被告向專家堅持否認襲擊事主,報告亦顯示他無精神病,但有暴力傾向,將來重犯暴力案為中等至高。
法官指出,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一般亦會判囚三至十二年。法官提到九九年一宗相類案件,該案姓林被告在地鐵站內將不相識的女士推落路軌,事主最終左手殘廢,當年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為十五年,因林認罪而判監十年;法官認為本案比該案更嚴重,因被告身懷利器到公眾地方傷人,若非事主好運,皮下脂肪夠厚,其傷勢足以致命。法官表明為保障公眾安全及收阻嚇作用,以十七年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理由。
案情指,事主當晚約十一時許與兩名女友人到案發食店外消夜,期間突有一名男子走近,女友人看到該男子奸笑,之後向事主箍頸,再用利器鎅事主頸然後逃走,期間再轉身向他們奸笑。警方調查並花八日時間翻查附近所有閉路電視紀錄,發現被告於案發日曾在食店旁的投注站賭夜馬,並行近該食店;警方最終在廣福邨拘捕被告,事主的女友人亦認出被告是襲擊事主的男子。
案件編號:HCCC 26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