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以來,行政主導遭到「立法坐大」及「司法獨大」兩面夾擊,很多政策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嚴重影響自身競爭力,經濟增長大大落後於廣東、澳門、新加坡等地區。
近日,環繞梁振英特首住宅僭建事件,部分立法會議員堅持梁必須到立法會「解畫」,否則會「支持不信任動議」云云,甚至反對派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胡志偉揚言:「梁振英來不來立法會,不信任動議都照提出!」
鑑於梁振英已就住宅僭建事項向公眾發表了「萬言書」作詳盡說明,且多番向市民道歉,是否有必要再去立法會交代,宜慎重考慮。因為《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立法會無權「隨傳隨到」。而事實上,前任特首曾蔭權被東方報業揭露「貪遍省港澳,歎盡海陸空」後,立法會有過甚麼實質的動作?沒有!東方報業再爆出「煲呔曾」委任「超期服役」老友出任廉政專員,涉嫌對澳門歐文龍受賄案所牽涉的香港若干超級富豪不作為,性質上比梁振英僭建嚴重十倍,立法會又為何裝聾作啞?
無獨有偶,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長期大放厥詞立法會聽之任之,而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評論兩句立法會就企圖傳召她上來「解釋」,雙重標準何以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