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帶回家 可視作盜竊

【本報訊】拾遺不報可被視為盜竊。有法律界人士指,市民若拾獲他人財物,但未經許可下將其帶回家中,即使有任何解釋仍等同盜竊,但警方會視乎事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拘捕或起訴。如拾遺者並無犯案動機、年事已高或主動披露事件,有機會被酌情口頭警誡了事,呼籲市民若拾獲他人財物,需即時報警,切勿帶走,以免惹上官非。

「保管」非合理解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拾獲他人財物後,可選擇即時報警,又或即場尋找物主,自行拿走以作「保管」等理由,不可能作為合理解釋,雖然法例上無「拾遺不報」一罪,但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後即如同盜竊。警方會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如確定拾遺者本心並無犯案動機,或會視乎其年齡、有否悔意、是否主動披露事件,以及案件的嚴重性等綜合因素決定會否拘捕。

陸續稱,若拾遺者年邁,很多時只會口頭警告,不會作出拘捕,即使因此被捕,但確定他屬無心之失,並非處心積慮犯案,亦只會輕判罰款了事。根據《盜竊罪條例》第二至七條,盜竊罪的定義包括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的財產等,據條例中的第九條,如任何人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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