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歲不育婦人獲胞妹捐出卵子跟丈夫的精子製造胚胎作人工受孕之用,成功一圓為人母親的願望,但可惜其首胎嬰孩有嚴重精神缺陷,她遂打算將剩下全數十三個胚胎送往美國等候再移植,但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指其中八個胚胎已超過實務守則限制的兩年儲存期,不准她運往美國或使用。她認為當局的決定不合理和缺乏醫學理據支持,加上大大影響她傳宗接代的機會,遂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當局的決定。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黃靜(譯音)因為不育獲胞妹捐出卵子,再用丈夫的精子受精,先後於一○年的三月及六月製造出十二個及五個胚胎。經歷過一次失敗,她終於去年五月成功植入胚胎懷孕,孩子於今年二月出世後不幸被確診有嚴重精神缺陷,無能力跟外界溝通。今年一月,養和醫院跟她商量如何處置首批餘下的八個胚胎,她表明要保留胚胎,要求養和繼續儲存直至她安排將胚胎送到外國等候再做植入手術。
今年三月廿七日,養和再通知她胚胎儲存期限已過,指她未有及時向被告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申請將胚胎移送外國。
她聞言感到非常震驚,並即日向當局提出口頭申請,三日後再補交書面申請。當局決定要根據守則辦事,由於她提出申請時首批胚胎已過了兩年儲存期限,故只准她把次批胚胎運往外國。
申請人指出,她在首胎孩子出生後,一直忙於為孩子的病情奔走,而她剛生育身體還未復原,加上她與養和溝通時出了誤會,故未趕及在限期前提出移送及延長儲存期申請,而事實上她的申請最多只過期了六天。此外,她目前正使用次批胚胎進行植入程序,但因次批胚胎只有五個,她成功懷孕的機會甚微,故她希望用首批胚胎作後備,以增加成功機會。
申請人續稱,由於她的胞妹已超過三十五歲的捐卵年齡上限兼患上癌症,她再沒可能得到有其家族基因的胚胎,故此餘下的胚胎將是她懷孕的最後機會。她認為綜觀各特殊情況,當局應酌情批准她把首批胚胎運往外國。她又質疑指,一般胚胎可儲存十年,亦沒證據證明儲存超過兩年會增加風險,當局所定的兩年限期根本沒有醫學理據。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主席梁永立回覆本報,指未掌握案件詳情,加上已進入司法程序,故現階段不宜作出評論。
案件編號:HCAL 14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