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憲法與執政黨

在內地討論一國兩制時,內地的學者專家都從純法律觀點看,當中不少便分不清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的差別。

香港與英美同屬普通法,內地則與日韓台屬歐洲的大陸法。當年,中國從蘇聯引進社會主義法制,偏向於德國的大陸法。兩者最根本的差別是,在成文或不成文的憲法下,普通法是以案例和陪審員為判案根據,大陸法則是裁判司制;法律精神方面,普通法是由下而上,大陸法則是由上而下,背後包括傳統因素很濃的君權天授色彩。現代化的結果,就是把君權變成政府權,天授變為人民授,政府權除選舉外,在憲法範圍內不受挑戰。

內地學者專家因此強調,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故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香港選舉之後亦需中央批准。

我的異議是,根據中國憲法,民族自治地區的行政長官在同級人大選出後便不用上級政府委任,各級人大亦不是行政統轄,各自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選民負責,這已經比香港特區自治為佳。

當然,內地學者專家的說法是指這些都是假的,都是由中共黨由上而下控制。但是,若我們把中共看作執政黨,當然可以由黨控制政權,但不可否定憲法規定的民族自治權。一旦執政黨轉變,憲法還是有效的。

我與他們的分別在於,我不反對中共執政,也不反對中共作為執政黨控制政權,但憲法還是相對獨立,原則上可容不同執政黨,超越黨和黨章。特別是在香港,中共不是執政黨,憲法與《基本法》的作用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