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外勞須通過三程序

【本報訊】勞工處因應部分行業無法聘請足夠員工,實施補充勞工計劃,讓僱主輸入低技術外勞。計劃規定如僱主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員工,可輸入低技術勞工。但為確保本港工人優先就業,以及保障其薪酬和福利,僱主必須優先聘請本地工人。

僱主申請輸入勞工前,必須通過三項程序,在報章刊登招聘廣告、在勞工處進行一段強制時期的本地招聘、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安排由僱員再培訓局開辦特別設計的再培訓課程。若果經過上述三程序仍然未能聘請到有關員工,僱主才可輸入外勞。

僱主支付給外勞的薪酬與待遇,不可比本地工人按法例得的差,工資須相等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每月工資的中位數,並符合法例規定的最低工資。補充勞工計劃無就個別行業訂定輸入勞工配額,所有申請均按個別情況批核,勞顧會作為監管角色,每宗申請需經其批准後,才交給政府審批。

續約須重新申請

外勞在合約期內,只可擔任合約規定的職位,約滿後,必須返回原居地。每宗輸入外勞批准不可自動續期,如約滿後僱主仍需輸入外勞,必須重新申請,勞工處會按個別情況重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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