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把核心價值掛在唇邊,像「包容」是大多數人都接受的香港價值,個人也絕對支持。包容,是一種態度,不但對不同意見予以容納,大家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為其他人着想一下,不是無限放大個人的權利,同時也為其他人留一些空間,避免挑釁其他不同信仰和意見的團體,和平共存,這才可以體現包容的精神。
最近,有美國人拍攝一套侮辱伊斯蘭宗教的電影,在爆發大規模反美示威之前,美國政府已經通過開羅美國大使館發表聲明,指摘這套電影。這聲明發表之後,才出現利比亞美國大使館的襲擊,這說明這份聲明只是針對電影本身,而不是因為遇襲之後才作出反應,聲明清楚譴責這部電影是濫用了言論自由。
「濫用」,就是「包容」的反面教材,不但是用自己的權利,甚至是濫用,結果是擠壓其他人的自由。美國比較少用「和諧社會」這類字,但不等於不重視和諧相處,用得較多是尊重對方的權利,能夠做到互相尊重,那就是包容的體現。
「十‧一」升旗儀式的風波,當然可以在法律層面去討論,甚至追究責任,因為政府做事,也要合法,要有法理依據,這點不容置疑,但在法的背後,我們更要講包容這核心價值。
要示威抗議,講真,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都可以,是不是一定要在「十‧一」早上八時升旗禮時進行?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禮貌和互相尊重的問題,政府的政策有萬萬千千,意見不同也比比皆是,又不是跟國家有血海深仇,非要在「十‧一」升旗禮才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