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瓜田李下 水洗難清

政黨購買物業用作黨總部,如何進行才符合民主以及透明的原則?應該由黨最高權力機構——黨員大會作出決定,並由大會委任專人或者專責小組執行。前者乃由全黨參與作出的重要決定,相對之下,由少數黨高層購買物業,在其他黨員不知業主是誰下,租予政黨使用,便是私相授受。

上述兩種購買物業方法,有何實質分別?最大分別是前者購買的物業是名正言順的黨產,後者卻是名副其實的私產。黨產的損益,包括租金收入、物業升值全歸政黨所有,而私產損益,則由個人承受。

黨高層大義凜然謂:「我拿自己的錢出來,購買私產供黨使用,承擔物業價格下跌風險及動用資金的機會成本。」然而,此說法須符合兩個先決條件方能成立:一是高層沒有向黨收取租金;二是租不租物業非由黨高層自己決定,而是交由黨內民主程序取決。

若非如此,便等同黨高層購買私人物業,由政黨「焗」租,物業空置的風險因而由黨承擔,投資回報由黨保證,但物業升值的利益卻歸黨高層所有。

黨高層亦可辯稱:「黨沒有錢購買物業,我們才拿錢出來。」但真正大公無私的做法就是借錢給黨,讓黨日後按經濟能力償還,而不是購買物業租給黨,在黨員不知情下月月收租。有黨高層持有黨總部物業過半股權,更可以是其增加及延續黨內影響力的手段。有日,黨高層若然失勢或與將來的黨領導交惡,便可能拿加租、迫遷或把物業轉售等招數作籌碼。

當政黨領導,聲稱自己有「君子之腹」並不足夠,更重要的就是面對「小人之心」之時,能從容不迫,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答,捍衞自己和黨的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