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任何人若非為「選舉有關的目的」,不可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選民登記冊內的資料。有民間人權組織則批評,當局「選舉目的」定義過窄,有關做法難以令學者及傳媒監察選舉。
選民登記冊現放於選舉事務處予公眾查閱,市民在填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後,在職員監察下可進行查閱,惟職員指要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若非為選舉用途,一律禁止抄寫攝錄,更有學者於索取選民資料作學術研究時遭拒。
專長於本港選舉研究的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表示,曾經向選舉事務處索取選民資料作研究用途,認為處方不鼓勵學術研究,又阻傳媒監察,間接助長「種票」的制度漏洞出現,他表示:「可能佢覺得做選舉研究不是選舉目的啦!」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則表示,理解有關條例乃為保障私隱,惟局方對「選舉用途」的定義過窄,令學者傳媒難以監察,長遠對選舉制度的發展亦有壞處,促處方盡快作檢討,「選舉用唔單止係提名、參選、投票,確保選舉公正、有公信力亦都可以係選舉用途,依家唔係為八卦想睇下呢間屋點解住到咁多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