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林煥光先生應否留在行會當召集人,昨天本欄除了解釋平機會的工作,提到平機會根本就是由政府設立這些大原則之外,也考慮到行政會議的功用以及角色。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會議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有關行政會議的章節,不是獨立成章,而是放在第四章政治體制中的第一節行政長官之內,內文清楚寫明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至於第二節才是行政機關,行政會議成員的主要職責,就是協助行政長官來做決策,那如果一個具有推廣平等機會使命的人士,去協助行政長官決策,這對社會或一些弱勢社群,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
林先生最初面對質疑時,也曾解釋過,在他估計之中,會出現角色矛盾的機會微乎其微,這點大概真確,就算不去估計這些機會有多大,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平機會只能依法行事,而不能凌駕政府之上。例如政府通過某一些平機會認為不是十全十美的法例,又或者政府自己可以獲得豁免,那平機會就只能徒呼奈何,因為平機會無法翻案。
相反,如果林煥光先生身在行會,甚至當上召集人,那就可以起一定的作用,因為《基本法》第五十六條列明,行政長官作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訂附屬法例,都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如果林煥光不在行政會議,只當平機會主席,那就只能照單全收;如果當召集人,就可以事前提意見,並且可以影響結果。
換言之,前者被動,後者起碼半主動,那泛民的攻擊,是不是顛倒了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