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男工在同居女友提出分手後,藉女方回來執拾細軟時涉嫌將她強姦,控方指女方雖然特地叫其新男友在屋外等候,被告卻趁新男友駕車協助把女方部分物品運走時,把握十多廿分鐘的空檔犯案。被告事後被控一項強姦罪,案件昨於高院開審,被告不准保釋,繼續收押看管。
被告曾國榮(廿五歲)被控去年四月廿一日晚上,於他所住的元朗屏山新村某村屋單位內強姦前女友(廿四歲)。
女事主作供指○七年在一餐廳工作,認識當時是同事的被告,兩人之後拍拖同居,○九年中起入住涉案的屏山新村單位(下稱單位)。她表示因不滿被告經常不工作,在去年二月底與被告分手,並即日搬離單位。之後她曾返去執拾卻發現單位已遭被告換鎖,她找鎖匠「爆門」,結果引來被告致電責罵。
她續指案發前三、四天,被告突約她在案發晚上返回單位見面,順道讓她執拾私人物品。而已另結新歡的她,特地叫新男友及男友父親駕車到場,並聘請三名搬運工人,將單位內的雪櫃洗衣機等大物件,運往附近水蕉新村的新男友居所;為免引起尷尬,她着新男友不要入屋。
當新男友等人駕車先搬走大型物品時,她續留在單位內執拾衣物,被告此時突然從後攬住她,之後更強行脫去其衣褲,她因無力反抗最終被強姦。之後她立即穿回衣服拔足離開,此時新男友折返接載她,她哭着上車,新男友發現她情緒有異,遂致電她一女性朋友出來,向事主安慰及查問,當知道她被侵犯後,三人即往報警。
控方指,被告在四日後因涉嫌駕車沒戴安全帶,被警方截查時被捕。事主事後接受檢查,發現她陰道內有被告精液,胸部亦有被告的基因。辯方盤問事主時,她承認向被告提出分手時,已跟新男友交往,她亦承認被告在案發當日仍表現傷心。辯方指稱她與被告拍拖期間,親熱時會故作反抗作為前戲,又指她事發時是故意支開新男友,以便與被告單獨會面,事主對此否認,但就承認她的衣衫在事件中並無損壞。
案件編號:HCCC 39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