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分手追討財物 須出示單據

戀人分手收場,難免有錢銀瓜葛,曾經為對方購買的物件,包括名牌用品、珠寶、股票等可否索回?法律界人士指出,必須有單據充分證明,否則追討難度甚高。

「物主係有權要求對方歸還物品。」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即使戀人關係,只要財物屬託管關係,已可要求取回。惟戀人間若無簽署委託文件,及後則難作追討,「好似女友畀錢男友買股,或者男友畀錢女友買樓,又唔係寫自己名,就好難追。」

入數紀錄難證擁有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若以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樓宇等財物,物主較難證明財物擁有權。若以民事訴訟追討財產,物主需提出證據,例如購買單據或第三者人證等。陸又稱,只有入數紀錄不足以證明擁有權,若戀人間欲避免發生錢債糾紛,建議應以物主的名義購入財產,或有第三者在場作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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