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獨立媒體」誹謗 東方勝訴

東方報業集團被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香港「獨立媒體」)網站貼文誹謗,為此入稟高院控告該公司,申請禁制令及要求賠償,惟「獨立媒體」方面在呈交抗辯書後便對訴訟置諸不理,連審訊都選擇缺席。原訟庭昨裁定東方的指控成立,並批評「獨立媒體」處理案件的手法不妥,判「獨立媒體」需賠償十萬元予東方,並支付東方訟費。法官亦命令「獨立媒體」要向東方呈交撰文網民的個人資料。

本案原告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為「獨立媒體」網的網站註冊者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獨立媒體」網在○七年十月十二日及○九年一月廿三日,分別刊登兩篇文章,內容涉及對原告及其創辦人的不實指控。原告在一○年八月入稟高院,要求禁制被告繼續發布涉案文章、並要被告向原告賠償及提供撰寫涉案文章網民的個人資料。

呈抗辯書後無回應 並缺席聆訊

原告在入稟後,被告於一○年十二月向法庭呈交抗辯書,聲稱涉案文章內容屬實、或屬公允評論或受特權保護,但之後便再沒對訴訟作進一步回應,連法庭頒令要被告跟原告交換文件清單及證人供詞,被告都無遵守。到案件上月九日聆訊,被告亦無派員出席,法官遂在被告缺席又無提供證據下展開聆訊。

主審暫委法官吳嘉輝昨頒下判詞指,兩篇涉案文章誣衊原告,內容屬誹謗。法官表示,指控報業機構掩飾事實會損害其公信力及商譽,而新聞及消息發布自由,乃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受《基本法》保護。原告作為新聞業界一員,卻被指損害這些自由,毫無疑問是對原告誹謗。

沒承諾不再發布 法官頒禁制令

法官接納原告之證供,裁定原告在入稟前已先向被告發信要求刪文,但被告無理會,故被告需就誹謗文章負上法律責任。由於被告從沒承諾不再發布,故法官決定頒發禁制令。法官在考慮兩篇文章的誹謗程度,以及文章確有向第三者發布等因素後,判被告向原告賠償十萬元。在衡量金額時,法官特別提到被告在呈交抗辯書後,便不對案件作任何跟進,連法庭命令也不遵守,手法應被譴責。

至於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提供兩篇誹謗文章的點擊率,以及交出撰寫文章網民的個人資料,法官認為,兩名網民確是利用匿名之便,來進行其錯誤行為,而有關資料對原告繼續追究責任有用,故批准原告要求,要被告提供上述資料,包括網民的個人資料如姓名、住址及電郵地址。

東方報業集團發言人強調,為捍衞名聲,東方已發出「通緝令」,懸賞厚酬、追緝發放誹謗貼文的幕後黑手,成功揪出幕後黑手、並提供可靠證據及將其繩之於法者,將可獲取該筆獎金。

案件編號:HCA 125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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