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險有「免責期」

【本報訊】欠交保費隨時保障盡失。有市民○九年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危疾保障,因欠交保費,保單於一○年四月失效,其後雖申請保單於同年六月復效,豈料受保人十月被診斷患直腸癌。由於病徵於保單復效後九十天內出現,保險公司引用「免責期」條款,拒發放四十萬元賠償,令受保人罹疾之餘再受打擊。

投訴委員會從主診醫生報告得悉,受保人一○年十月首次求診時表示肛門及外陰有腫塊,已維持六個月;另一醫生亦證實受保人一○年九月底因外陰結塊求診,當時她已知悉病情一個月。委員會認為,腫塊是直腸癌病徵,在危疾保障的九十天免責期內或之前已出現,贊同保險公司拒賠的決定。該會指,大部分危疾及醫療保單均設指定日數的免責期或等候期,市民宜留意。

市民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公司會追查受保人病歷,並斟酌疾病定義,令申索人難以索償。有受保人因急性心肌梗塞及急性肺水腫死亡,遺孀索取危疾保險賠償,但保險公司以受保人沒有胸口疼痛為由,不符保單中心肌梗塞定義而拒賠。但委員會考慮醫生意見後,確認死者是心肌梗塞,裁定賠償十五萬六千元。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