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十歲執業女律師湯彩廷被指三年前,在中環香港會所大廈內咬傷一名男律師,她於東區法院受審後裁定她襲擊罪成,判罰款四千元兼賠償事主一千元。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她已被高院先後九次押後聆訊,案件昨於高院處理時,法庭拒絕再押後,經聆聽其理據後即時駁回其上訴。而她在法官宣判期間先行拂袖離去,法官表示理解其情緒,最終不予追究。
案情指上訴人湯彩廷的原僱主Asia Link Profits Limited於○九年決定終止聘用她,並委託律師Lane Jeffrey Haydan(男事主)處理相關手續,兩人於○九年三月十日曾商討如何處理湯的電腦內,一些可能屬於公司的資料。翌日,湯得悉事主帶她的私人電腦到香港會所大廈十四樓一間顧問公司後情緒激動,報警指事主偷其電腦及揚言會向律師會投訴等,她又往上址與事主理論想取其電腦,期間她咬了事主的手,她在原審時辯稱是想用「合理武力」保護自己財產。
法官昨裁決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提及被咬時所處身的地點有許出入,但原審裁判官就此點已作出適當處理,重要的是湯已承認咬人,這並非使用合理的武力,故駁回她上訴。
案件編號:HCMA 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