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律系四年級男生到小學擔任英語輔導班兼職導師,期間帶七歲男童往廁所小便後,藉詞指下體「好易發炎」而拖對方入廁格並鎖上門,再用紙巾抹男童下體,事後被控以一項非禮罪。被告昨於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認為他違反師生間的誠信,並在控方揭露被告○五年時曾因捏着十歲男童的下體達個多小時,之後強行用剪刀剪去男童的包皮而留有傷人案底後,決定被告收押至下月五日判刑,以索閱其背景及心理醫生報告。
報稱學生的被告曾慶倫(廿二歲),被控在去年十月廿二日於九龍區一間小學的男廁內,非禮七歲男事主X。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是法律系的四年級生,案發時在涉案小學任兼職導師。辯方強調被告的案底已是多年前,本案的定罪亦會大大影響他的前途,或令他多年努力付之一炬;又指本案情節不算嚴重,犯案時間只維持一至兩秒,被告亦非有預謀犯案。
控方案情指,就讀小二的X於事發早上回校參加由被告教授的英語輔導班,期間他表示需如廁,被告遂陪他到男廁。二人各自在尿槽小便後穿回褲子,被告突輕力拉X進最入的廁格內,並說:「咁會發炎喎!」之後鎖上廁門及脫下X的褲,又從褲袋中掏出紙巾,一手輕輕𢭃着X下體,另一隻手則輕力「揑下抹下」X下體,期間X感痛楚叫停,被告再稱:「咁樣會發炎,返屋企自己抹下!」後先行離去。
X隨後自行穿回褲子返回課室,當晚將事告知父母,又指事後下體仍不時感疼痛。在辯方盤問下,X承認是自行在廁格內脫褲,以及只有紙巾接觸到其下體。X又承認被告抹其下體後才感痛楚,但否認想藉此停止上課。被告在裁定表證成立後不作自辯,裁判官裁決時形容X是誠實可靠證人,其口供的分歧處亦非關鍵,加上被告入廁格後鎖上門,顯示其行為具猥褻性,故裁定他非禮罪成。
據當時報道指,智商高達一百四十五的被告是會考高材生,他於○五年中帶了不相識的十歲男童到公廁後,先展示其聖約翰救傷隊會員證,又指男童包皮過長及尿道窄,易患尿道炎及癌症,而要替對方做割包皮手術。期間他多番捏事主包皮「檢查」達個多小時,之後從書包取出勞作課剪刀替事主「割包皮」,被告最終在同年底裁定傷人罪成判入勞教中心。案件編號:KCCC 30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