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洗錢罪行 上訴庭訂量刑指引

【本報訊】高院上訴庭昨就洗黑錢罪行訂立判刑準則。上訴庭指近年有部分牽涉過億元黑錢的案件,律政司都只安排在區域法院審訊,以致判刑未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故藉今次機會撥亂反正,列出一系列與量刑有關的元素,讓下級法院及法律界參考。

上訴庭今次頒發指引,始於一名自稱名Boma Amaso的外籍人士在區院承認利用假身份開立戶口,於○六至○九年收取約一千萬港元來自英美的犯罪得益,他前年被判監三年兩個月。上訴庭審理其減刑申請時,鑑於同類案件欠缺判刑標準,遂藉此案澄清量刑準則。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敬在判詞表示,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但近年最少有兩宗個案,牽涉黑錢金額分別達六十四億元及六億八千多萬元,律政司都只要求在區院審理。而且下級法院的判刑欠缺準則莫衷一是,故有需要訂立指引。

不宜硬性規定刑期

司徒敬指,上訴庭曾在○五年一案例指出,多數洗黑錢案應在區院審理,故律政司的政策或受此影響;他解釋,該案並非考慮量刑輕重,只是指出此類案由單一法官處理,會較由陪審團裁決容易。

由於此類案件規模及嚴重程度彈性極大,故上訴庭認為不宜硬性規定刑期,但就提出量刑應以阻嚇為原則。另外,如案情涉及嚴重或跨國罪行、有組織犯罪集團、犯案者對罪行知情或涉及長時間清洗大額款項,刑罰都應上調。上訴庭考慮上述因素後,認為本案判刑無過重,故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對於上訴庭今次訂立指引,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昨表示歡迎。他指在適當法院提出檢控,以便處以恰當刑罰,是合乎公義做法;指引不但有用,且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並會與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商討選擇審訊法院的準則。

案件編號:CACC 33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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