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閃爍的黃鑽被指是倫敦驚天劫案的賊贓,本港法律界人士指,案件關鍵在於本港公司當日購入鑽石時,有否做足追查來源的工作,包括了解賣方的背景,如有做足工夫,本港公司便是合法買家,可取與對方攤分鑽石價值的利益,至於攤分比例,則需由法庭判決,但如未做足追查來源的工作,港方則未必有機會取得任何款項。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本港公司能否取回鑽石的擁有權,成敗在於賣方的身份,「譬如外籍家傭拎住幾百萬鑽石嚟賣,同富豪太太拎嚟賣,係咪好唔同先?你買嗰時,對方係咩人,好影響個官覺得你係咪存心買賊贓。」
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主席林志強則指,本港珠寶行業一般會向相熟的供應商取貨,就算未經合作,亦只會選擇業內有名譽的供應商,有關供應商不限於香港,港商有時亦會向以色列及比利時供應商取貨,如屬價值數百萬港元的鑽石,一般而言,應已附有證書。
不過林亦補充,○七年倫敦珠寶劫案發生後,有關方面並未向全球所有珠寶行業人士透露失竊珠寶的特徵,故要鑑定是否屬於該次案件的賊贓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