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揸胸非禮女教師 警長只罰二千

衝鋒隊警長通宵買醉,晨早冒雨回家時在路上向一名幼稚園女教師揸胸非禮,案件昨有裁決。裁判官信納事主證供,加上現場閉路電視清楚拍下被告犯案過程,明顯非意外觸碰,裁定被告非禮罪成,考慮被告將受紀律處分甚至丟職,只輕判罰款二千元。有在法庭內旁聽男子聽罷後在座位喃喃自語:「二千蚊,叫雞好過啦!」被告則木無表情,在十多名壯漢護送下從法院停車場乘七人車離開。

○五年加入警隊的廿八歲被告岑仲樑,被控於七月十五日在觀塘協和街一八七號外非禮三十八歲女事主。觀塘法院昨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後,被告沒有作供,只提交了多封由女友、上司、同袍及朋友所撰寫的信件,以證其為人正直及尊重女性。

應道歉而非拔腿就跑

裁判官表示,事主作供誠實及無誇大,加上與被告素不相識,沒有誣告的可能,而閉路電視也拍得被告走近她身旁時,突伸出右手觸碰她的右胸上方,她其後大叫,被告逃跑,過程一目了然,與她所言脗合,可見被告刻意伸手絕非意外碰撞,若被告真如品格證人所形容般尊重女性,事後應道歉解釋而非拔腿就跑。

辯方求情稱,被告本是好警察,因剎那一、二秒的衝動而斷送前程,致多年努力付諸流水,定罪後又要承受各方壓力,有可能失去工作,故已受懲罰。辯方強調被告無預謀犯案,事發時正休班,沒有濫用職權,加上受酒精影響,不會重犯,望可輕判。

裁判官指,即使被告因酒意出現性衝動,亦非抗辯理由,觀乎他在閉路電視的表現亦甚清醒,並無步履不穩,也懂自行回家,惟考慮被告初犯,是次只是隔衣揸胸一至兩秒,時間非常短,犯案後亦大有機會失去公務員福利,甚至丟職,故寬大處理,輕判罰款。

案件編號:KTCC 36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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