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根據警方鑑證科專家在港經驗,檢驗鈔票找到有用紋印的機會,只有○點五個百分比 辯方:以英國經驗為例,在所有物件中找到有用紋印的機會,介乎三至四成
控方:就賄選案而言,即使未能在鈔票驗出紋印,也不代表無人接觸涉案鈔票 辯方:若事主夫婦有點算涉案鈔票,未有留下紋印的機會很微
控方:指有七項因素影響物件留下紋印,包括:紋印是否重疊、身體接觸物件時是否移動、身體與物件的接觸面、留有多少汗液、物件表面的物質、環境因素,及故意或意外抹走紋印 辯方:認同部分因素會影響留下紋印,但認為即使事主夫婦快速點算鈔票,亦應遺下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