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土生土長的十二歲印度裔資優男童Arjun昨由母親代表入稟區院,控告警務處長及一名警員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指警員處理她兒子與一名中年港婦的襲擊糾紛時,涉嫌歧視「非我族類」,不按正常程序替男童錄口供,並將本屬受害人的男童當疑犯帶到警署扣留五個多小時,期間亦沒有替男童及其母提供飲食。男童事後被指身心受創,不斷發噩夢甚至有自殺性的抑鬱徵狀,律政司事後曾致函承認確是港婦不當。男童母現要求警務處處長徹查事件、在報章刊登全版廣告道歉及賠償,但未有表明金額。
本案是首宗警務處被民事控告違反《種族歧視條例》的案件,原告SINGH Arjun(下稱原告),由母SINGH Anita Guruprit代表入稟,被告分別是警務處處長及灣仔警署警員洪啟鑑(譯音)。原告是一名智商高達一百廿九的資優生,學術成績達高中程度,惟他早前因在港未能找到合適學校就讀,自小學五年級起已兩年沒上學。他與其母認為教育局沒有向少數族裔提供與本地學童同等的協助,早前曾向平機會投訴並獲跟進事件。
原告代表律師韋智達昨透露,原告母子最希望能討回公道,獲有關當局公開道歉,賠償反屬其次。警隊發言人則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入稟狀指去年一月六日下午四時,當時十一歲的原告獨自回家,途經灣仔港鐵站A3出口的扶手電梯時,他右手不慎撥到前面港婦陳月麗(譯音)的手。陳大罵原告「癡線」並大力抓住原告的手。當時二人均報警,原告並致電母親,其母趕至見原告身體不斷抖震,上衣被扯破,手臂有瘀傷,在場兩名南亞裔男女亦表示目睹是陳婦弄傷原告。
稍後洪姓次被告與同袍到場,只向陳問話後便視陳是受害人,亦無向她兩母子問話後便拘捕原告,並將母子帶返灣仔警署扣留五個多小時,期間母子遭警員多番恐嚇要認罪,又未獲飲食提供,並拒絕他們與親人見面,母子倆至當晚十時半才獲釋。律政司在去年四月十三日去信原告表示撤控,又指確是港婦行為不當。
原告現指兩名被告在事件中種族歧視原告,令本是受害人的他卻未獲保護,而次被告並沒有按正常程序在現場替原告錄取供詞了解事件。事後即使有大量證據指控港婦,包括港鐵閉路電視拍到她抓住原告近六分鐘的片段,律政司亦沒有跟進檢控。原告指事件令他對警隊失去信心,當沒有父母陪同下置身公眾地方時會驚恐、腦海中常受事件纏繞,且有自殺性抑鬱徵狀。
案件編號: DCEO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