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嬰兒於母親腹中被殺、出生後被殺又或出生後被棄於其他地方致死,分屬殺胎、殺嬰、謀殺及誤殺等罪,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若嬰兒於出生後被殺,警方會視乎孕婦的精神狀況決定控告謀殺或殺嬰,謀殺罪成會被終生監禁,殺嬰罪最高雖可被判終生監禁,但可根據情況從輕發落。如嬰兒出生後已死,孕婦將之棄置,則會被控非法處理屍體。
昨日被棄於垃圾站的嬰兒,可能已被運往堆填區,本港過往亦曾發生多宗棄屍堆填區個案,但屍體均無法尋回。○七年八月,一名廿八歲母親稱其三歲兒子進食時骾喉窒息致死,聯同男友用垃圾袋將屍體包裹,棄於上鄉道路旁垃圾桶。兩個月後女子母親未能聯絡女兒及外孫,報警揭發,惟男童屍體被運往將軍澳堆填區,無法尋回。
○四年三月,十七歲未婚少女珠胎暗結,於屯門良景邨寓所誕下女嬰後,用膠袋包裹,交由不知情的母親丟棄,其後因下體流血入院檢查後被揭發,警方大規模搜索堆填區,但無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