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一旦接獲不屬於自己的信件該如何處理?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正確做法乃在信件寫上「無此人」後再投寄郵局,以上述事件為例,法庭起訴被告人,會發信至「最後所知地址」(last known address),倘信件被退回,法庭便會由此確認無法聯絡被告人,才會停止發信。
香港郵政發言人亦稱,市民接獲錯誤信件時,只要寫上「無此人」再投寄或交回郵局,郵局接獲寫有「無此人」的信件後,便會將之送返發信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