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查核已來遲 猶抱琵琶半掩面

千呼萬喚之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將於下個月一日推出。可惜,當局猶抱琵琶半掩面,機制首階段只讓相關機構或企業僱主有權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犯罪紀錄,家長卻被無理排除在外,而且查核對象狹窄,未能涵蓋現職職員、私人補習家庭教師以及海外定罪紀錄等。有關機制甫推出就漏洞百出,勢必留下極大的隱患。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最大漏洞,在於不是強制推行,而屬自願性質。如果僱主需要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可以在準僱員自願之下,要求其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這裏存在兩個問題,如果準僱員拒絕查核,僱主也無可奈何;如果僱主怕麻煩,不主動要求準僱員提供有關紀錄,機制便形同虛設。

保安局聲稱,如要強制推行,就需要立法,存在複雜性,故先推行臨時行政機制,下一步再考慮是否立法。這種解釋實在荒唐,香港自詡法治社會,查核性罪行卻於法無據,豈非兒戲?再說,設立性罪行資料庫的倡議由來已久,三年前法改會作過公眾諮詢,得到主流民意支持,當局現在還拿「複雜性」說事,根本是不負責任。

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家長為子女聘請私人家庭教師,卻無權查核補習教師的有關紀錄,這分明是歧視。在本港,私人補習蔚然成風,不少家長將子女送往補習社,也有不少家長將補習教師請到家中,在單對單的補習環境下,更容易發生不測。正如有家長憂心忡忡地指出,如果不知道補習老師的背景,隨時可能引狼入室,愛兒反變害兒。

同樣備受詬病的是,新機制之下,僱主只能對新僱員進行性罪行紀錄查核,現有僱員卻可以豁免,亦有歧視之嫌。知人知面不知心,性犯罪者臉上並沒有刻字,在職期間沒有犯案,不代表過去沒有犯案,更不代表將來不會犯案。尤其是孌童犯,重犯的機會相當高,在不少發達國家,對孌童犯實行化學閹割,目的就是減低重犯的機會,港府憑甚麼保證現有僱員都是良民呢?

當局對性罪行的定義,也惹來批評。機制涵蓋三十三項罪行,包括強姦、猥褻侵犯、亂倫、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行為等,但令人厭惡的露體狂卻未包括在內。最近,全港各地一再出現露體色魔,引起家長、學校、師生人心惶惶,如果任由露體狂出任教師或從事與兒童相關的工作,這與縱狼入羊群有何區別?

至於不查核海外性罪行定罪紀錄,更是荒謬。此門一開,在海外因性罪行而淪為過街老鼠的色魔,勢必大舉移民香港,香港將變成孌童犯樂園。過去就有外國孌童犯轉移到香港執教的個案,說家長不擔心是假的。

為減低兒童受到性侵犯的風險,建立性罪行資料庫是應有之義。但當局為了保護性罪犯的私隱,瞻前顧後,拖拖拉拉,始終無法下決心立法強制推行,僅以臨時性行政措施敷衍塞責,將無數兒童置於風險之下,可謂助紂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