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廿七歲)被指在○八年六月十九日於佐敦聖地牙哥酒店,涉嫌強姦當時廿歲的舊女同學而被裁定強姦罪成判囚六年,他早前在高院上訴得直但仍未「甩難」,上訴庭昨頒令重審。
上訴庭指雖然重審會令女事主受苦,但本案案情嚴重,而上訴庭是基於原審法官和李的代表大律師犯錯才推翻原判,故基於公眾利益,決定下令重審。
案件編號:CACC 1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