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華仁前校長爭業權勝訴

【本報訊】番禺會所華仁小學退休校長林英偉早前興訟,指與該校男秘書有協議擁有對方在銅鑼灣華倫街物業的一半業權,並追討對方出售該物業後的其中一百八十萬元得益。案件審訊後,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案中確有該份業權協議,遂判林勝訴,男秘書需支付該一百八十萬元及相關訟費。

男秘書須付180萬及訟費

原告林英偉(七十二歲)及被告趙宏琪(五十九歲)昨日均無到高等法院,各只派代表拿取判詞。法官於判詞開首,已表明此案是雙方信任破壞的悲傷故事,官指案中涉及的協議是口頭協議,而原告一方有證人作供指曾於八九年見證該協議,法官認為該名證人誠實可靠,且該人亦毋須在庭上講大話協助原告。

法官又指原告八八年確饋贈被告十萬元(被告一方稱是八萬五千元),作為被告買涉案單位自住,這點雙方同意;但最終被告打算出售該單位。法官表示較相信原告一方所指,認為當時月薪只有八千元的被告難以支付合共卅萬元按揭,故被告提出由原告每月支付三千元作按揭供款,該單位則由二人共同擁有;官又指不相信該些款項是原告用作租涉案單位之用。

法官裁定原告確可分得被告於○八年以四百四十萬元出售單位後的一半得益,即二百廿萬元,由於被告其後曾給原告四十萬元,但聲稱只為答謝原告及替原告解燃眉之急。法官認為按原告證供及其性格,他不會問被告借錢,故認為被告當時所付的四十萬元亦是賣樓得益,故判被告需支付餘下的一百八十萬元得益予原告。

案件編號:HCA 257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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