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的職責是保護兒童,一旦發現兒童被疏忽照顧應採取執法行動,但有警務人員卻被指「知法犯法」,於拘捕一名母親時一併帶走其十二歲兒子返回警署,但之後又在無知會男童母親的情況下,任由男童於晚上十時獨自乘巴士回家,有關個案被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裁定疏忽職守。有保護兒童機構指,十二歲可說「唔大唔細」,未必懂得照顧自己,警員未通知孩子母親便讓他自行回家,處理手法並不恰當。
監警會秘書長朱敏健昨匯報上述個案,指○八年一名女投訴人帶同其十二歲兒子到前僱主A先生的店舖,並懷疑以紅色不褪色箱頭筆在金屬餐具上寫上侮辱性字句,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女投訴人,並將其兒子一併帶返警署,案件經法庭審訊,裁定女投訴人無罪。
女投訴人其後向警方作出四項投訴,包括未查明事件前便將她拘捕、有警員呼喝她、另有警員在未有知會她的情況下送其兒子回家;及在警署錄取口供沒有給她解釋機會。結果,警方投訴警察課將第一項投訴列為並無過錯,其餘三項均列為無法證實;但警方自行將一名警員未有按筆記如實在庭上作供,列為投訴未經舉報但證明實屬;又將一名警員及其上司沒有在澄清原來警誡供詞時再警誡女投訴人,列為旁支事項,即須作出提醒。
不過,監警會認為,警員及其上司於澄清原來警誡供詞時,未有再次警誡女投訴人,足以影響是否有充分證據起訴女投訴人,因此將這項疏忽職守的投訴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此外,監警會認為,警員於拘捕女投訴人時亦考慮到其兒子年紀尚輕,才將男童帶返警署,但至晚上十時,警員卻由得男童由警署自行乘巴士回家,質疑警員做法不當,雖然投訴警察課維持原來的判斷,但監警會指有關警員未有諮詢當值警官,亦沒有安排警員陪同男童返家,或衡量男童返家後的情況,故最終裁定警員疏忽職守。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表示,雖然本港並沒有就疏忽照顧兒童設定兒童的年齡界線,「但十二歲唔大唔細,未必識得照顧自己。」警員應先知會其家長,以了解男童是否有足夠能力自行回家,最少應陪同男童回家,認為警員的做法不恰當。
另外,警方今年首三季接獲市民投訴警員的個案約二千六百宗,情況與去年同期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