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不想再與被告見面
法官引述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說,事主因事件經常發噩夢,覺得自己身體不潔,對於沒有抗拒被告而感到自責。她的形象低落,不信任自己和他人,對被告心存憎恨,想被告受罰及一生不想與被告再見面。她要繼續接受心理輔導,其學業也受到影響。
案情指,事主於五歲時父母離婚,由母親養大,到了十三歲開始獲准探望被告。今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事主獨自探望被告,被告竟在事主面前與同居女友性交,於同日較後時間再要求與她性交。事主因不知所措而沒有抗拒,但與父親亂倫後擔心染上愛滋病,與同學到藥房買試劑自行驗愛滋病,又向同學傾訴,令事件曝光。
案件編號:HCCC 2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