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 毋須頒暫緩令

【本報訊】外傭爭取有權申請做香港永久居民一案,高院原訟庭上月裁定,相關之《入境條例》條文違憲。港府本周三要求暫緩執行裁決,但主審法官林文瀚表明無需要頒暫緩令,政府最終撤銷申請。林昨日就有關裁決頒發書面理由,指出本案與所有等候上訴的案件無分別,就算暫緩執行,亦不能阻止其他人質疑政府立場。另外,本案判決只牽涉憲制原則性議題,無規定政府要怎樣落實政策,故就算政府決定暫不處理其他外傭的申請,亦不算藐視法庭,故無需要頒暫緩令。

法官昨日在書面理由中指出,政府在本案的憂慮,是擔心如現在接受其他外傭申請,日後如上訴成功會引起混亂;如不接受申請,則令人覺得政府無視法庭判決。法官指這與一般要求暫緩執行的案件不同,一般案件是政府接受法例違憲,但要時間立法填補法律真空;本案則是政府在等候上訴時要暫緩執行判決,着眼的不是本案申請人的權利,而是案件對政府的宏觀影響。

相應措施由政府決定

法官指出,只要有人提出上訴,案件的最後結果自然是未知數。而且據普通法原則,只要判決一出,其判決原則便即時具法律效力。就算頒暫緩令,亦只對本案申請人有效,不能阻止其他人引用同一原則興訟。至於政府應採取甚麼相應措施,應由政府自行決定,毋須法庭越俎代庖。法庭決定本案判令時,不能預計這些潛在訴訟。

至於藐視法庭一點,法官則表示其判決只是聲明《入境條例》違憲,並無強制政府做任何行動,因此就算政府不做事去履行判決,亦不屬藐視法庭或危害法治。

他以收回公屋或遣送外國人出境的案件為例,政府就算勝訴,很多時仍會暫准對方留在公屋或留港,以等候對方上訴,無人會因此控訴政府不執行判決影響法治,而且他深信,政府會恪守嚴格遵從法庭判決的優良傳統,故毋須特別在判令裏作出指示。因上述理由,最終政府的代表亦接受毋須申請暫緩,故他不作判令。

案件編號:HCAL 1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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