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有利聽取不同意見

【本報訊】終審法院駁回天主教教區《校本條例》上訴,雖然法例上結束八年爭拗,近三百所仍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依法辦理,但教育局昨只回應指會致力協助各辦學團體成立法團校董會,並未為辦學團體設立期限,反映實施遙遙無期。

《校本條例》早於○四年通過,全港資助學校最遲須於今年七月向教育局呈交法團校董會章程,但由於天主教區多次就事件上訴。教育局表示,截至十月十二日,八百四十六所資助學校中,四百八十九所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六十七所資助學校已遞交章程草稿,佔總數百分之六十五,即仍有二百九十所學校未採取行動,主要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或其他天主教區、聖公會及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辦學團體校董佔六成

雖然有意見指設立法團校董會會偏離辦學團體的辦學理念,但多名校長指,辦學團體校董代表佔六成,仍有「話事權」。廠商會中學○八年開始設立法團校董會,校長麥耀光表示學校由男校轉為男女校時,曾因教師反對而一直未能實施,後來加入家長、校友校董後,有利校方聽取不同意見。亦有中學校長指,加入其他校董本利多於弊,但不排除一些有社會地位的校友及家長代表,對決策有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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